调解作为司法裁判方式的一种,在法院审判实务中常有适用。在实践中,却有部分债务人把“法院调解”作为一种“缓债之计”,对于已达成的调解内容不按约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履行,有的甚至不愿履行。而当事人凭调解书来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虽说债务人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原因、理由不尽相同,但他们不履行调解书的做法都无一例外地使得“调解”方式“案结事了”的功能打了折扣,调解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为了更好地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发生,巩固调解工作成果,树立司法权威,针对此种情况岑溪法院糯垌法庭的法官自创了一套办案方法,即“瞻前顾后”法。“瞻前”即是在制作调解文书时,加入制约条款。如未按协议内容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在调解中放弃的部分债权、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执行。约定违约履行、拒绝履行的义务人给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违约金,增加违约当事人履行人成本。这样,即使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也能在执行中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顾后”即为引导义务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保证兑现承诺,促成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对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盲书形成备忘录,约定的期限临近时向义务人温馨提个醒,平时巡回审判或回访、走访中顺便看望下义务人,了解其思想动态、履行能力等,给其充分的尊重,相信其一定能主动履行,如果对方确实遇到困难,代为双方间沟通、谅解。善于“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地针对性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敦促义务人主动履行。
岑溪法院糯垌法庭通过运用此“瞻前顾后”法,自2012年以来该庭的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一直为零,案件调解率提高的同时调解的质量也得到了巩固与提升。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