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筋竹法庭“四规范、四强化”促进审判工作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04-02  分享到:

  近年以来,岑溪市法院筋竹法庭不断强化“三个至上”宗旨意识,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多、快、好、省地审理各类案件,很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规范审判方式,强化公开意识。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完善庭前准备,增强当庭认证的效率和质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庭前准备作了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同时到法院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不受答辩期限限制,使得该简的简下来,该快的快上去,提高了审判效率。推行“阳光审判”,公开审判程序、收费标准,实行风险告知,把审判的各个环节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规定案件审理和调解一律在庭上进行,严禁与当事人进行私下交易。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对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行减、免、缓诉讼费用。
  
  二是规范服务措施,强化为民意识。建立案件责任倒查制度,纠正办案不规范问题,对枉法裁判的,一律追查办案人责任;严格庭审制度,规定审判人员必须先于当事人到庭,无法定延期事由,不准随意延期开庭,要求着装规范,用语文明;实施“四个一”爱民工程和开展“四少”为民活动,“四个一”即向当事人“道一声问候、递一杯茶水、让一个座位、给一张笑脸”,“四少”即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腿、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点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规范激励机制,强化争先意识。建立结案通报和庭长督办制度,实行定期庭审观摩和疑难案件全庭讨论制度,做到“重担大家挑,人人有责任”。严格执行年初与院党组签订的责任状要求,落实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和效益指标,激励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庭内组织开展“业务比赛”、“办案能手评比”等活动,有效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并与年终考核挂钩,一切以实绩说话。
  
  四是规范调解机制,强化和谐意识。坚持调解结案,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运用正确的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由传统思想向法制思想转变,由被动服从法律,变为主动接受法律,防止对案件“一判了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将调解技巧作为一项业务素质来抓,总结出“四点”调解法:即查明事实,把握切入点;吃透案情,找准焦点;趁热打铁,巧破弱点;分清主次,避开难点。坚持“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涉诉信访长效机制,加强初信初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确保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梁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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