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岑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愿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并将房款退回给原告。
岑溪市徐某欲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楼盘购买商品房,于2010年1月5日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徐某购买地产公司的一商品房,房屋总价款200000元,签订合同日交定金20000元,2010年1月30日交第二期房款90000元,第三期在办理按揭后2010年3月1日交付剩余的90000元。合同签订即日,徐某将人民币20000元交给公司。之后,徐某发现该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要求该地产公司退回首付房款并拒付二、三期房款,公司认为是徐某拒绝履行合同而不意退款。双方发生纠纷,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根据案件事实,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的规定,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做调解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公司退回房款17000元给徐某。从而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矛盾得到和平解决。
(冼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