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调研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03-10  分享到:

  为了深入宣传《选举法》,并切实做好今年的换届选举准备工作,该市人大常委会特对换届选举调研工作汇报如下:
  一、关于选举委员会组建和选区划分的问题:
  新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我们过去并没有这样做,原来的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行文任命的,虽然绝大部分成员后来成为代表候选人人选。
  现在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究竟由哪些对象来组成?“进”后再“辞去”怎么操作?在组织选举的过程中怎样进行调整,选举委员会人员调整后怎样保持选举工作的连续性?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成立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由党委领导、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和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尽量不安排可能选举为人大代表的领导进选举委员会;
  2、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调整县(市、区)、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
  关于选区的划分问题,具体工作中,第一,要把各村各单位人口基数调查清楚,这是划分选区的前提条件。第二、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三,要根据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合理划分选区,但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可能追求绝对相等。第四,按照选区大小和代表构成确定选区代表名额。第五,选举乡镇代表时,把镇直单位合并为一个选区;选举县(市、区)、代表时,把镇直单位划分到农村选区参加选举。
  二、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这次选举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即同票同权。从四比一到一比一,明年的选举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一是代表名额分配要重新调整。在总数不变的情况下,乡镇必然要分配比上届更多的代表名额,而城区的代表名额要相应减少。二是选区要重新划分。以往由于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远远低于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少乡镇机关可以单独设一个选区,明年因人口数不足不能再单独设选区。三是会有更多的代表需要下派进行选举。如何来保证代表的界别要求,是明年选举中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明年选举城镇选区明显减少,必然有更多的“必选”代表需要下派到乡镇去选举,加大了选举工作的难度。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是根据各镇的人口,按比例和结构分配的。比如人口多的乡镇,代表名额就多些,对本地区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在本级代表名额分配中,选举委员会应当通盘考虑,建议对基层一线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作出具体的比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下派代表(在基层参选的上级机关的代表)不宜太多。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首先要加强调查,做到条块结合,积极物色一批素质较高的代表候选人。调查并掌握代表资源时,各条线也要协作配合,将本系统的代表资源主动推荐到相关选区,由有关选区在选民认可的基础上,以选民10人以上联名形式提名推荐。然后积极引导选民选出结构优化的代表。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做好引导选民的工作,使选民把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和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相结合。
  五、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所依据的人口数应当采用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人口调查统计数据都结合的方法,有利于掌握人口基数,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
  六、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新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从可以变为应当,实际是包含着必须的意思。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过去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多,一般情况下是党政干部候选人被党委提名后,党委向选区提交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到选区与部分代表见面,选举委员会没有组织其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在今后的选举工作中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做工作:
  1、代表候选人应该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本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对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2、选举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应选民要求,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七、2011年人大换届选举中需要引起注意的其他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
  1、如何保证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我市农民工输出较多,这次新《选举法》没有涉及他们。按照惯例,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选举,但现实中,他们远离家乡谋生,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即使以委托投票的形式参加户籍地的选举,委托的亦只是“投票权”,而不是“选举权”。另外,法律虽然规定流动人口在取得户籍地的证明后,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但现居住地的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当地的户籍人口来确定的,不可能为外来人口当选增加代表名额,现居住地一般也不愿意拿出当地代表名额来让外来人口当选。
  2、上级部门应当尽快制定选举法实施细则,使换届选举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规范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黎锦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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