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法院2010年民商事案件收结案数量明显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结案率也有所提高。2010,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706件(含旧存21件),比去年同期971件(含旧存39件)增加735件,结案1701件,结案率为99.7%,审判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案件类型特点
民商事案件历来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头戏,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晴雨表,作为评价审判工作好坏的标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审判活动的整体情况。根据民商事案件的基本分类,结合司法统计的相关数据,现对我院2010年民商事案件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体上,各类收案与2009年度相比变化较大,合同类案件增幅明显,侵权权属类纠纷减幅明显,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变化不大。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据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主体地位。我院2010年新收该类案件541件。
(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我院2010年新收该类案件322件,总体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该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人身权纠纷案件作为权属、侵权案件的重点,受到普遍关注;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所“降温”,但近些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加具有复杂性。首先,个案赔偿标准大幅提高致使原告索赔金额增大,而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常常不愿调解,反而企图通过闹事等手段把事情“弄大”而获得更多的赔偿。其次与车险相关的赔偿中,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坚持不愿调解(即使调解也要在二审进行),一旦不服裁判就直接上诉。这些都加大了法院调解难度,给审判带来了压力。三是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上升速度快,涉及金额巨大。
(三)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843件,比去年同期增加444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半数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都属于合同纠纷,虽然该类案件在数量上涨幅明显,案件结构形势较之以往也不尽相同。买卖纠纷、借款纠纷、劳动争议这三类案件仍是合同案件的主要类型,但数量上各有增减,且总体比例增幅明显。
二、主要质效指标呈良性循环,个别指标有所下滑
1、收结案情况。2010年,我院收案1706件、结案1701件,比去年同期收案971件增加735件,比去年结案950件增加751件。结案率为99.7%,比去年同期提高1个百分点,在案件激增的情况下,结案率仍上升,说明我院民事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良好,民事法官亦经受住了考验。民事案件激增因素主要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2009年调解年工作的多元化调解开展在各领域已造成积极性的影响。二是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促使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发展而扫清阻碍而清理了历年被拖欠款项,此类案件成为收结案增大的主要因素。
2、调撤情况。我院民事一审结案1701件,其中调解999件,撤诉168件,调撤率为68.61%,同比去年(44.16%)相比出现了明显上升。2009年的调解年工作中运行的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为2010年提升民事案件调撤率打下坚实基础,同时重视系列案件调解也是提高调解率及降低上诉率的重要措施。
3、息诉服判情况。全年息诉服判率为90%,同比去年91%略有下降。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这与我市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矛盾和问题集中涌现,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等诸多因素影响有直接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但就在这种形势下我院民商事的息诉服判工作均超过90%,成绩亦是喜人的。
4、简易程序适用情况。2010年,民商事简易程序适用率为72.7%,同比去年70%出现了上升。简易程序是“两便原则”的集中体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是民事诉讼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同时也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中少数承办法官较为随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5、陪审工作情况。市人大为我院聘请了一批陪审员之后,2010年10月本院完善了陪审机制、制订了相关措施。11、12月凡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均使用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使陪审率从原来的使用率为0达到27%。
6、发改情况。2010年,我院民商事结案上诉改判率为1.43%,发回重审率0.48%,超过本院要求的结案发改率控制在1.5%的指标。发改案件主要有程序问题、证据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和认识不同等原因。从改判情况看,有客观因素,如出现新证据等,但主观因素不容忽视,如审判人员的业务不精、工作不细、合议庭把关不严等。
7、自动履行率情况。对于具有给付标的民事案件,在判决或调解后,我院民商事法官继续努力,加大和解工作力度,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收到了显著成效。2010年,全院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高达90%,履行标的额达1000万元,大大减轻执行工作压力,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好。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多元化调解
结案的数量和质量是考核法官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裁判的方式不仅体现审判的艺术水平更关系到案件审理完毕后所带来的社会效应。从2010年的结案情况来看,调、撤已是主要的结案方式(2010年判决537件,占结案总数的31.57%)
法院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被誉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东方经验”,对于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调解率历来是考核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指标。今年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含撤诉案件)为68.61%,与先进法院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一是“三强化”,即强化庭前引导、强化庭审评析、强化庭后释疑,充分利用这三个工作环节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二是“四个一”,即营造一个良好的调解环境、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方式、运用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技巧、建立一个人民调解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完成服判息诉的工作。同时重视系列案调解工作,也是提高调解率的重要措施。但同时亦应注意,不得为追求高调解率而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当法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判决,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
(二)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相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更为经济、方便、快捷的简易程序,使诉讼时限缩减一半,既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又便利法院审理案件,是提高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良方。我院2010年审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480件,占结案总数的72.7%,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全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继续朝着“公正、高效”发展。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更利于调解,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增加案件调解率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避免出现极端追求效率而牺牲公正的现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化”,即只有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反之应适用普通程序。二是适用手续“正当化”,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则不得强制使用,避免损害司法公正价值。三是转换“规范化”,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控制,除依靠立法明确其具体条件,法院内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程序转换机制,防止承办人员变相的超审限结案。
(三)进一步加强服判息诉工作
2010年,我院民商事上诉案件171件,占了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数的30%,上诉率居高不下。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岑溪市管辖广、人口多、社会关系复杂,全年受理的案件是其他基层法院的数倍,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属于审判难点的合同纠纷就占近半数。例如劳动争议案件,除了拖欠工资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伤纠纷等,出现了劳动者工龄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等新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所占比例不断上升,且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增大了案件上诉的机率。2、群体性案件的上诉直接影响上诉率。近年来,群体性案件数量攀升,一审裁判送达后,单个当事人不服一审结果则极易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况,导致同种类型数件案件共同上诉。3、我院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上诉率必定高于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当事人到中院交通便利,诉讼成本低,200元以下的上诉费用低于其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导致当事人上诉的任意性。4、恶意上诉行为增加上诉率。个别代理律师和当事人滥用诉权,借上诉拖延、逃避履行义务,恶意上诉,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
如何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与保险公司协调联动促调解,与交警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对于涉及本地保险公司的案件,法官应尽量在送达传票后再用电话联系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开庭时间。如果保险公司确因诉讼案件多,以致该时间段不能派人出庭的,法院可考虑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出庭率,同时也要协调好保险公司方面的工作,理顺好赔偿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纠纷。可以成立专门的交通法庭,委派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和较高法律理论素养的法官驻交警事故处理办公室专职指导该类纠纷的调解,与交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共同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做好受害方的析法悉理工作,促使受害方识法晓理,对他们提出的没有依据的赔偿项目或超出赔偿标准的数额予以说明,让他们实事求是地提出他们的合理诉求,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减少诉讼成本。
2、按工作需要及要求与律师进行交流,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针对律师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与感情,要求律师积极参与判后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在诉讼成本、诉讼时间周期、上诉风险、法理情等上做分析,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3、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水平。提高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及说理水平,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赢的光明磊落,输的心服口服;二是完善申诉信访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日常信访接待工作,保证院长接待日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三是树立大局意识,突出重点,强化稳定。慎重处理劳资纠纷、农业承包经营权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出发,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止访工作,同时注意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进一步整合优化审判资源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
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推动法院审判工作全面进步。一是民一庭的案件逐年上升,给民一庭的审判员与书记员都造成了一定的工作压力,长此以往,也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建议适当调整民一、民二庭受案范围,将案件统一以案由类型划分民一、民二庭的审理范围;例如可将传统的而又兼具有合同内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医疗损害赔偿案划归由民二庭审理;二是为缓解民商事审判庭人少案多的矛盾,民事审判工作近年固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民一、民二庭审判信息缺少交流,民二庭与人民法庭也缺乏沟通,建议民一、民二庭的法官可以与法庭法官配合根据需要共同办案,一方面可以帮助消化与日俱增的案件,另一方面又可以审判资源共享,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上诉和发改率。另外也可以由民一、民二庭各负责指导两个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以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作用,形成民商事大审判的总体整合功能。
(吴辛平 钟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