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凌晨,李某某在吃夜宵时因琐事与邻桌几名男子发生争执并遭受辱骂,李某某不服气,便打电话叫孙某传找人来帮忙打架。后孙某传召集吴某明、陈某帆、陈某昇、吴某桦(均已被判刑)和陈某捷驾车来到,发现那几名男子已离开,李某某、孙某传等人认为那几名男子是岑溪市北环大道广源汽车典当行的人,决定对该车行进行报复。随后孙某传、李某某、吴某明、陈某帆、陈某昇、吴某桦、陈某捷分别乘坐三辆小车,携带铁管、自制砍刀、散弹枪等工具去到位于岑溪市区北环大道的广源汽车典当行,对该车行的大门、小车、空调、广告牌及室内门窗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在打砸结束离开数分钟后,又驾车返回进行了二次打砸,造成广源汽车典当行物品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多元。该车行值班人员在孙某传等人前来打砸时,迅速躲进一休息室内并反锁房门,幸未受到人身伤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李某某、孙某传等6人抓获,该案经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上述6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岑溪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涉嫌参与寻衅滋事的陈某捷不在案,依法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追捕。2017年6月26日,陈某捷在广州市花都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被提请批准逮捕。岑溪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捷逞强耍横,伙同多人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