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场所监督,开通在押人员表达诉求的“快速通道”,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岑溪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设置检察官信箱,现场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巡仓谈话等方式,畅通在押人员的诉求渠道。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促进规范化管理。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保证检察机关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岑溪市检察院在看守所审讯室内安装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设备投入使用后,检察干警执法办案全程在镜头下进行,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此外,该院建成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信息联网系统,对监管场所内的活动实现动态监督、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和实时查询监督,进一步强化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促进监管场所规范化管理,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并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3月,周某多次强制猥亵同监舍的唐某。收到在押人员的举报后,岑溪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立即展开调查。驻所检察官查明情况后,认为周某涉嫌犯强制猥亵罪,遂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月19日,驻所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还未对周某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一案立案侦查,于是建议岑溪市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6月25日,岑溪市检察院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岑溪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久,岑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周某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一案后,将周某移送岑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6日,岑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周某犯强制猥亵罪、故意毁坏财物罪。9月14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犯强制猥亵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个月。
岑溪市检察院成功监督立案查办这起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犯罪案件,有效打击了监管场所内侵害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李继远 莫菲婷 陈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