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叶某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法庭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整个庭审活动只花10分钟。这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制度的案件。
经查明,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叶某铠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凤沿岑溪市南环路由火车站往兴隆大酒店方向行驶,13时30分许行驶至广发停车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16日,岑溪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案件符合新修改后的刑诉法适用认罪认罚处理制度和速裁办理机制。
(甘检 严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