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黄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岑溪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岑溪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陈某平、黄某胜、钟某胜、姚某庆,租用岑溪市马路镇和平村鹿冲山场的林地铺设采矿设施,进行稀土矿的非法开采活动,获取暴利。经鉴定,黄某等人非法采矿活动致使国家所有的稀土矿产资源损失价值470多万元,造成土地资源被破坏、地表水被污染的后果,经初步评估需要恢复治理费用260多万元。
岑溪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等5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随后,该院在提起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名被告人承担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4768751元的赔偿责任,并及时对受损的地质环境进行复垦治理,治理费经初步评估需2653026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岑溪市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决心和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服务岑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曾繁坤、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