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哥儿们义气”要不得

来源:岑溪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9-03  分享到:

【引言】

董仲舒《春秋繁露·仁义法》: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

    董仲舒认为,“义”的对象是自己,用道义的规范来约束自我,严于律已。

 

【案件简介】

陈某,男,16岁,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外出打工,平时主要跟随祖父母生活,其父母对他管教过少。初中毕业后,成为一名无业社会青年,经常混居在一群游手好闲的“哥”中。

  1. “哥”约群架,陈某出于“义气”,手持长柄刀去帮忙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对方的车辆及人员受伤,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法院审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律师说法】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陈某与其同案人打群架的行为,已违反“聚众斗殴罪(四) 持械聚众斗殴”;且陈某在实施聚众斗殴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主要作用,法院据此认定其为犯罪主犯,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陈某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结合他的犯罪事实及成长环境因素,法院进行综合量刑,依法判处其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现今社会,一些青少年学生醉心于武侠小说中那些“拜把式”的朋友关系,相互之间称兄道弟,并认为为兄弟“两肋插刀”“拔刀相助”才称得上真正的朋友,因而常常丧失理性思维,做出“舍生取义”的无知行为,不惜触犯法律的底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那么,朋友之间要不要讲“义气”呢?答案是肯定的!前提是要合情合法合理地为朋友提供帮助,在法律准绳范围内为人处世,切不可义气用事。

    而所谓“哥们义气”,主要表现为只讲“友情”,不讲是非的一种非理智行为。它往往是以维护小团体利益为出发点,为了“报恩”或“复仇”等原因,不惜牺牲和损害其他团体或他人的利益,最终结果必然导致一害自己,二害朋友,三害集体。

    “哥们义气”,除了像本案中陈某这样的因法制观念淡薄、是非不分、自控能力差、缺乏有效的家庭管教等原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现象之外,还有一种是明知道事情是错的、即将作出的行为也是错的,但因为了保持所谓的“友谊”,在“哥们义气”与原则之间左右徘徊,让自己陷入“两难”境地,甚至踏入错误的深渊而无法自拔,最终锒铛入狱。

    人,应懂得分辨是非,匡正自我。同时,学校和家庭要教育青少年们,在大是大非面前要保持清醒,意志坚定,错误的事情坚决不能做。要充分认识到“哥们义气”的弊端,交真心的朋友,以诚相待、以礼往来。

     

    【有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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