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支持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诉求。
2018年12月17日,岑溪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黄某其、陈某、钟某、黄某健、姚某5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7年至2018年3月,黄某其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岑溪市马路镇和平村鹿冲山地铺设采矿设施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并贩卖获利,其行为造成总价值为400多万元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构成非法采矿罪。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黄某其、陈某、钟某、黄某健、姚某5人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并形成地质灾害隐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其等5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0多万元,对受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进行恢复,承担相应的方案编制费用,并在本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其等5人非法采矿罪名成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黄某其等5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判处5人2年到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到35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0多万元,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和地表水处理费用250多万元,共计740多万元;并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过本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岑溪市的稀土矿资源丰富,但由于存在巨额利润空间,存在着非法盗采稀土现象,导致了较严重的稀土资源流失和环境污染问题。今年初,岑溪市检察院成立案件调查组,结合案件现场勘查,深入相关部门调查稀土行业情况,就该市辖区内稀土资源管理与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存在的问题形成检察建议,并向岑溪市人民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邓萍、莫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