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网恋”,终于诈骗
如今网络诈骗肆虐
套路层出不穷
有的是精心策划、量身定制
有的是广撒网,多敛鱼
但目的只有一个
那就是钱
如果有一天
“貌美如花”的女子请求添加好友
搭讪聊天,制造暧昧
那可得当心了
你为情来,她为财来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李某在某网络相亲交友平台以“玲玲"(后称玲玲)的身份注册了一个账号。阿昌(化名)通过该平台里面的“红娘”推荐认识了玲玲,初识时,玲玲每天对阿昌“嘘寒问暖”,很快便取得了阿昌的信任,随着两人在网上深入的交流,阿昌发现玲玲是一个和自己三观非常契合的人,随着感情的不断“升温”,不久便发展成为情侣。
交往期间,玲玲便开始以买车、买房、交房租、买礼物、充话费等理由,多次让阿昌通过微信给其转账。陷入热恋中的阿昌对女友玲玲有求必应,先后给玲玲转账共计55970.2元。
2021年2月,阿昌提出想和玲玲进行线下见面,都被玲玲以各种理由推脱。再次点开微信对话框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其拉黑,后又尝试其他方式也联系不上玲玲。顿时,阿昌才幡然醒悟,意识自己被骗了,遂报警。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李某因犯诈骗罪,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温馨提示
网上恋爱套路深,痴情网友莫当真。爱情无疑是浪漫美好的,但是大家通过相亲网站等第三方平台交友时,应该保持理智,涉及有关钱财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背景,谨防个人财产被诈骗,切记因为感情的冲动,最终错付了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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