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凤保涉嫌受贿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凤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
▲宣判现场
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凤保利用其担任岑溪市卫生局党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陶某钊的职务变动及日常工作上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梁凤保共18次收受陶某钊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梁凤保利用其主持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和担任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医疗耗材、设备供应商李某华长期获得岑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用医疗耗材供应资格、医疗设备采购中标和及时拨付货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李某华送给的现金合计16.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凤保通过亲属主动退回赃款36.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凤保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综合其认罪态度、主动退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