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对蔡凤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蔡凤兰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禁止用于豆芽生产的4-氯苯氧乙酸钠水剂。2021年11月3日,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对蔡凤兰生产、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检查,发现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
蔡凤兰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广西岑溪市玉梧大道西193号
联系电话:0774-8233698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