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男子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刑九个月

来源: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2-03-2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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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倪某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法院作出了判决: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分析

据悉,倪某是一名90后的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包含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刷银行流水并帮助取现。经查,倪某的两张银行卡在2021年8月1日的交易流水金额达163万余元。2021年8月2日,倪某在别人的指示下,将其中一张银行卡中来历不明的资金16.8万余元取现后进行销户。倪某从中获利11591余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倪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勿将以上物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勿轻易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切记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贩卖个人手机卡和银行卡,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知识拓展


什么是“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简称“两卡”)违法犯罪。



“断卡”行动断的是什么卡?

断卡主要分为手机卡和银行卡。手机卡既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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