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新行政复议法将调解作为一项工作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不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行政争议,而且贯穿案前、案中、案后审理的全过程。岑溪市司法局作为岑溪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把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职能融合到行政复议中,实现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新模式。
2024年2月8日,廖某与黄某因感情争吵,实施了故意伤害黄某的违法行为,造成黄某轻微伤的损害后果。2月9日,岑溪市公安局对廖某作出了行政处罚。2月21日,申请人黄某因不服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重新作出决定。同时,黄某还向检察部门提出了法律监督申请,并向公安部门提出信访请求,要求对廖某给予从重处罚。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在依法受理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指派了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飞强与其他行政复议员一起办理本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员对行政复议答复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于3月20日分别听取了廖某和黄某的意见,发现引发本起行政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故意伤害后产生的赔偿问题。考虑到伤害赔偿属于民事范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行政复议员与岑城司法所调解员联合,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4月3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召集廖某和黄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行政复议员和调解员默契配合,从法理、情理、事实等方面与两位当事人释法明理、讨论调解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的数额、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黄某当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终止。随后,黄某向检察部门撤回了法律监督申请,以及撤回了对公安部门提出的信访诉求。
岑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牢固树立“复议为民”的宗旨理念,首次运用“行政复议+人民调解”模式成功化解行政争议,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为平安岑溪建设提供法治保障。